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