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