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