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无线电台是指下列电台:(一)固定无线电台;(二)船舶、机车、航空器上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三)移动通信电话(台);(四)其他无线电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