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第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