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