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未知(-1)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和严重的职业危害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整改;对职工生产伤亡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不得拖延不报或者瞒报、谎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