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