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