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山采石、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