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地下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