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包括:

(一)适用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适用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六)地方财政补助;

(七)其他。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