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适用单位经批准缓缴失业保险费,期满后仍无力缴纳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暂停该适用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移送失业职工的权利,直至足额补交所欠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时为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