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工龄确定。失业前累计工龄满一年的,领取三个月失业救济金。在此基础上,工龄每增加一年,增领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依此类推,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工龄计算。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