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适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适用单位开户的法定金融机构按月代收;或由适用单位按月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收缴机构缴纳。适用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