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适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适用单位开户的法定金融机构按月代收;或由适用单位按月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收缴机构缴纳。

适用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