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留验、补检、处理时,可以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动物或者动物产品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内进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