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各种方式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向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或者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