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所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物、装置和设施。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