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二章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在民用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各三千米延长线两侧各二千米范围内施放气球和风筝。禁止在民用机场跑道两端及跑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的范围内修建露天垃圾堆放场、填埋场或者露天养殖场。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