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营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