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不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等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