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