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节约集约用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