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各部位,未经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拆除。确需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持原设计部门技术安全方案,报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