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各部位,未经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拆除。

确需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持原设计部门技术安全方案,报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