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单位,通过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