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九条未知(-1)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