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浅海、滩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措施,改善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水产增养殖效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