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台湾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台湾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