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