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