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董事、监事、经理(厂长)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企业利益,接受监督。董事长、经理(厂长)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资金,不得在企业外部从事与其任职企业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