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