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发改、经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技术创新、解决清洁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