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支持第十四条有效实施清洁产品标志认证,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洁产品名单。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并提倡社会优先采购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产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