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支持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安排、国外赠款或者贷款等组成,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事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研究、开发、推广的单位,经清洁生产审计确定的项目,可使用专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清洁生产项目,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