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和管理: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

(二)优良林分和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