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欠年时的生产需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