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跨县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同时应当附有标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