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国有、集体林内采集林木种子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直森林经营局统一组织;在国家或者省林木种子生产基地采集种子的,由基地经营者组织。禁止抢采掠青、毁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