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公布、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