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