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