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二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计划调整方案和关于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审议调整方案和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计划调整方案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