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西夏陵出土的文物,由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西夏陵出土的文物。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