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