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