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未知(-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