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未知(-1)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技术人员,成绩突出的;

(三)在组织领导和资金、物资上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为科技兴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引进国内外农业新技术,推广面积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承包、信息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在农业技术推广监督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