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未知(-1)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并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对农民技术员不定期地进行技术培训,使其不断学习新技术,提高业务水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