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用户和消费者承担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