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有人,是指国有文物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包括集体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地下文物保护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明确的,依据文献记载和历年考古发掘资料,对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的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