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经核定公布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人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委托使用人对文物进行保护;没有使用人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